2005年12月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河南:煤矿“带病”生产最高处罚200万
古文洪

    从12月1日起,河南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,在责令其停产整顿的同时,将处以5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,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到15万元的罚款。
    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人介绍,作为产煤大省,近年来河南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,但由于产量增幅远大于安全投入的增长,全省目前的1569"处各类煤矿中仍存在大量安全隐患。为此,省煤炭工业局制订了若干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新规定,并于1日起正式实施。
    安全新规对煤矿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。除严罚煤矿“带病”作业外,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,擅自从事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工的煤矿,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,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对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办理意外伤害险的煤矿,责令限期改正,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3万元到15万元的罚款。
    此外,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,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,在经济处罚的同时,省煤炭工业局将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,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也将立即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,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还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。